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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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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要点

发布日期:2020-06-08 作者: 点击:

问:变更开标地点需要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吗?
答:这个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开标当天才确定要变更开标地点和投标地点,且新地点距离原地点又比较远,那供应商换地点投标就可能来不及,所以这种情况就不能因为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而不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当然,一般情况系,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调整可以不顺延。但是是否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最好由投标人说了算。怎么让其说了算呢?有代理机构是让其在变更通知的签收回执中划√来确认。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问:采购人不在开标现场监督,只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开标可以进行下去吗?
答: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活动都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这种情况可以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问:采购人能否从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中标供应商?
答:不可以,只能按中标候选人的推荐顺序来判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问:采购合同上没有明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事项,能否不除外?
答: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即使没有约定,依然有效。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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